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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黄佳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量:1731

原告:朱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XX、XX,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单某1,男,

原告朱X与被告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小孩单某2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单某2十八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单某2。婚姻期间,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另,原被告共同约定将双方存款存于被告母亲名下,原告于2018-2019年间向被告母亲银行账户(账号:62×××78)转账共计71800元。因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态度极差,经常言语辱骂甚至多次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以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并于2019年7月13日在网上找人到原告住处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当场报警,后因伤势严重被送至医院就诊。更有甚之,被告还试图找人绑架原告,以致于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单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在监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单某2。婚后不久双方即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9年6月25日,原告搬离双方共同的家在外居住。2019年7月13日,被告通过网络找人到原告住处将其打伤。原告到某大学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全身多处外伤;头面部外伤;左背部外伤;软组织挫伤”。2019年7月21日,经卓刀泉街卓刀泉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庭通知被告开庭案由及时间,被告通过短信回复确认其收到本庭电子送达并表示“同意离婚,女儿我会抚养…她试探随意,抚养费,她自己看着办”。

本院认为,朱X与单某1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由于双方未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影响了夫妻感情。朱X提出单某1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其提交的某大学急诊病历及卓刀泉街卓刀泉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足以证明单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雇人殴打自己妻子并致伤的事实。上述证据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故对朱X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朱X自愿放弃女儿单某2的抚养权并主张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止,符合其个人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且单某1在本庭送达开庭传票时表明其愿意抚养女儿。故朱X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X与被告单某1离婚;

二、女儿单某2由被告单某1抚养,原告朱X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从2020年7月支付至其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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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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